申请人:广东南江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08021号“酉星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3253号“醒目”商标、第46425602号“醒目传媒 XingMu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