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82361号“MCC1274(B-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CC1274(B-3) 48282361

阅读:52537 2021-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森永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82361号“MCC1274(B-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研发了两种短双歧杆菌,将其命名为“MCC1274”和“B-3”,其表现形式…

  申请人:森永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82361号“MCC1274(B-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研发了两种短双歧杆菌,将其命名为“MCC1274”和“B-3”,其表现形式并非行业内的常用形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有关“益生菌”的解释、菌种名单、申请人研发的相关网络报道、申请人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国际注册第898536号商标注册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CC1274(B-3)”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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