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31945号“Green 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een Smart 48031945

阅读:75909 2021-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怡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31945号“Green 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上海怡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31945号“Green 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百度百科对“GREEN”的解释、“绿色”的解释、“绿色标志”的解释;

  2、百度百科对“中国环境标志”的介绍;

  3、类似商标档案;

  4、申请人网站截图、公众号截图;

  5、“牙科设备”等搜索页截图、医疗器械采购流程截图;

  6、申请商标展会照片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reen Smart”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致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

本文《关于第48031945号“Green 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een Smart 480319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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