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怡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31945号“Green 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百度百科对“GREEN”的解释、“绿色”的解释、“绿色标志”的解释;
2、百度百科对“中国环境标志”的介绍;
3、类似商标档案;
4、申请人网站截图、公众号截图;
5、“牙科设备”等搜索页截图、医疗器械采购流程截图;
6、申请商标展会照片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reen Smart”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致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