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拿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30091号“大红金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3203636号“大红金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80913号“大金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红金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含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