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慧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10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9151号“强视十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流程、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设计来源、实际使用效果图片及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咨询;提供医疗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眼科服务;由医生和其他专业医护人员提供的医疗辅助咨询;为病人提供用药信息;医疗诊所服务;医院;远程医学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