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博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30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9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及行政判决书、申请人简介、纳税证明、荣誉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宣传使用相关材料及图片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