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三千里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41252号“风味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5951号“Flavour 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可译为“风味说”,其与申请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抢注等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