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17874号“箭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234号“箭”商标/第9738210号“箭牌 Janpai”商标/第36321936号“箭牌 Ja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申请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1748期),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衣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箭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箭”,且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箭牌”在文字构成上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