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KUYAM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159H号“SANS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5586号“SUNS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7969号“SANO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33392号“SANIS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13日第175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三程序中。
3、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NSIL”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个字母,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沉淀白炭黑;制研磨制剂用化学品;薄膜用抗粘连剂;薄膜用化学改性剂;制薄膜用化学添加剂;调色剂用化学流化剂;调色剂用电荷控制剂;生产调色剂用化学添加剂;生产半导体密封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用化学填料;塑料用化学改性剂;树脂用化学改性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塑料用化学填料;塑料用化学改性剂;树脂用化学改性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沉淀白炭黑;制研磨制剂用化学品;薄膜用抗粘连剂;薄膜用化学改性剂;制薄膜用化学添加剂;调色剂用化学流化剂;调色剂用电荷控制剂;生产调色剂用化学添加剂;生产半导体密封剂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