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和祥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3444号“牛二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牛二胖”是申请人根据经营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中华英烈网查询,“牛二胖”为1947年牺牲的山西籍烈士。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牛二胖”为革命烈士,若将其名字作为商标用于商业运营,有损烈士荣誉,进而对我国政治、文化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