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国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56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6267号“GUMAOPRECISION GM”商标、第10819495号“港鸣传媒MEDIA GM”商标、第40313255号“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虽经设计,容易识别为字母“GM”,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文字“G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