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琴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小红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5日对第42079355号“三生三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三生三世”是申请人所著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三生三世•枕上书》、《三生三世•步生莲》、《三生三世•菩提劫》、《三生三世•月明冥》、《三生三世•池中绘》等系列作品的系列名称,同时亦是申请人所著《三生三世》小说系列下各部子作品名称的简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标识主体的文字与《三生三世》系列作品名称高度近似,且呼叫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申请人的许可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基于《三生三世》系列作品的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三生三世”百度百科网页介绍;
2、相关媒体报道材料;
3、《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京东销售页面;
4、《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三生三世•枕上书》等作品版权登记证书;
5、《图书出版协议》;
6、《三生三世•步生莲》部分章节网页;
7、《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三生三世•菩提劫》等百度百科网页;
8、相关图书封面、作者介绍及版权图片;
9、相关作品版权授权许可及转让合同;
10、在先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舞衣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三生三世》系列作品名称的在先权利,但该项权利来源、构成、权利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三生三世》系列小说及影视作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词语“三生三世”已与申请人作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加之,“三生三饰”与“三生三世”在文字构成、含义上不尽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舞衣”商品与申请人作品赖以知名的小说及影视行业亦跨度较大,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