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内特琼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04955号“Bennett J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269631号图形商标、第28130672号图形商标、第10967210号“盈联及图”商标、第17821651号图形商标、第727404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29976号图形商标、第35911847号“方正集团 FOUND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