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比图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20861号“霞光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2319223号“霞光 WWW.XIAGUANG.NET.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判决书、获奖情况、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霞光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霞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但商标权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承继、转让等,并不因主体消亡而当然消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