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07681号“云上药交会JD-PharmExp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上药交会JD-PharmExpo及图 47307681

阅读:37711 2021-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07681号“云上药交会JD-Pharm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02617号“云上会展”商标、第46992115号“云…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07681号“云上药交会JD-Pharm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02617号“云上会展”商标、第46992115号“云上旅游”商标、第6836930号“云上航空YUN SHANG AIRLINE”商标、第26356579号“云上”商标、第9205157号“雲上”商标、第17375980号“云上店”商标、第19551356号“云上果园”商标、第34389844号“云上小区”商标、第21122978号“云上健康”商标、第43799626号图形商标、第46651964号“云上供销”商标、第12669583号“筑云上 ZHU.enzon及图”商标、第6122412号“云上”商标、第22539037号“云上公交网”商标、第33527589号“云上国际旅行YUN SHANG ITS”商标、第46705274号“云上”商标、第17831416号“云上 公交网”商标、第19944441号“云上西点yun shang xi dian”商标、第32719318号“网宿云存储及图”商标、第32701292号“Wangsu Cloud Storage”商标、第15356790号图形商标、第17585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六至二十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十四、十九被驳回,尚不确定是否复审,恳请暂缓审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88928号“云上金融”商标、第46984775号“云上医疗OnCloudMedical及图”商标、第46979635号“云上公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官网截图、申请人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完税证明、发票、媒体报道、引证商标十三裁定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十四、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二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云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中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核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核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核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云上药交会”,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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