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欧汉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32484号“ 欧汉电源 OU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9290号“欧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外观以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