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鑫动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01901号“XDPU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6513号“湘城 XCPUMP及图”商标、第40270999号“修河泵业 X.H.PUMP及图”商标、第31093839号“XD及图”商标、第4667607号“XD及图”商标、第1555349号“XD及图”商标、第15374113号“苏氏信德 X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及呼叫差异显著,英文部分所指向的含义完全不同,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