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织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宇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6330号“DISCOFRI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内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0838号“DISCO FRIE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ISCOFRIENDS”由固定英文词语“DISCO”和“FRIENDS”组合构成,可译为“迪斯科舞厅朋友们”,与引证商标“DISCO FRIENDS”英文构成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