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思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捷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74045号“思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6126号“思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无效宣告中,恳请暂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线上线下产品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