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启洪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國際星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13227484号“麥奀雲吞麺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麦奀记”已经成为行业知名品牌,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紧密的必然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340276号“麦奀记”商标、第6502779号“麦奀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2、发票;
3、店铺照片、菜单、宣传海报及微信宣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麥奀”品牌经过多年经营与发展,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不享有“麥奀”标识的在先权利。截止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之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申请人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其他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6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5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7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予以驳回。
二、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