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观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01346号“SECURITY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0431号“SECURITY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SECURITY”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