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8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05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联系,将与对方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信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