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飘香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47190号“河山 农乐Heshan No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123号“农乐NONGLE及图”商标、第7748636号“老农乐及图”商标、第38334339号“河山一品红”商标、第18060208号“农之乐”商标、第14036041号“农乐宝Nonglebao及图”商标、第13101137号“农乐汇及图”商标、第30569492号“农乐荟”商标、第20919709号“新农乐”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农乐”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水果、播种用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西瓜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植物、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使用照片,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