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24330号“購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20554号“伴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清单、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简单理由书。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