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70852号“爱佩儿 IB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爱佩儿 IBLL 8870852

阅读:73079 2021-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雷威思登(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东生物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70852号“爱佩儿 IB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5521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9…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雷威思登(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东生物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70852号“爱佩儿 IB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5521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信息档案;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爱佩儿微店和在售商品信息截图、销售票据和销售发票照片;

  4、委托代销合同、销售代理合同;

  5、商铺租赁协议、店面装修合同;

  6、专卖店加盟合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市朗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2年1月7日第1294期《商标公告》上。2014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2年1月6日。2019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难以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3整体指向商品的销售行为,并未体现申请人或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证据4、6并无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5并未体现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4日

本文《关于第8870852号“爱佩儿 IB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爱佩儿 IBLL 88708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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