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70517号“中旺门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旺门窗 31070517

阅读:118500 2021-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宏发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崇斌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对第31070517号“中旺门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15741号“中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抢注其他知名商标多达近百…

  申请人:罗宏发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崇斌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对第31070517号“中旺门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15741号“中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抢注其他知名商标多达近百件,存在大量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的恶意行为,争议商标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复制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4期(2019年7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8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二者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引证商标不具备在先权利。因此,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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