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国民传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92827号“国民传奇 GMC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1506818号“国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己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第7084175号“海吉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国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国民传奇”,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