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炎黄子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87282号“雲禮祭 YUN LI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并未超出公众对“祭祀”行为的理解和认知,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