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正森农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24496号“情藏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26号“藏”商标、第9939628号“藏”商标、第45941790号“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尚无实质影响,我局在下文不再将其作为引证商标援引评述。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