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叶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74581号“木逸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2579号“木逸轩及图”商标、第43380333号“木逸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家具、非金属梯凳、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