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84356号“拍挞柠檬PA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拍挞柠檬PADA及图 49284356

阅读:72130 2021-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揭阳市榕城区瑞川家电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84356号“拍挞柠檬P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先已有系列商标在第35类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在先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揭阳市榕城区瑞川家电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84356号“拍挞柠檬P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先已有系列商标在第35类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在先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22100号“拍哒柠檬PADANINGMENG”商标、第11049858号“PADA”商标、第27455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已被提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檬”字为艺术化设计,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协议及手册、店铺图片、产品包装图片、销售产品截图、采购合同及收据、申请人所获奖项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实质审查程序,现在“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享有在先权;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文字“PADA”,该文字与经设计后的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檬”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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