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沐阳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55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90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3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512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81272号“子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34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目前招牌已挂出楼外大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