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30484号“FEIYAO 19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162号“菲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最终被我局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筒橡胶套鞋;滑雪靴;爬山鞋;体操鞋;拖鞋;鞋;靴帮;鞋面;靴;运动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