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云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3437号《关于第23512637号“印特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6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362033号“印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096536号“印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1期《商标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本案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时适用的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至本案重新审理时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实施,本案将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