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蔻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44018号“蔻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2405号“蔻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