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19427号“红朝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朝壹号 47419427

阅读:59560 2021-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红色壹号华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19427号“红朝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08576号“红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

  申请人:北京红色壹号华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19427号“红朝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08576号“红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8629号“红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撤销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剩余有效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会计、人事管理咨询。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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