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医晟(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99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3204号、第39154700号“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虽经设计,容易识别为“y+”,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使用,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纺织品测试;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两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