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丰县梦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9日对第18186400号“龙超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44878号“超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诸多含有“超威”文字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作为主要答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朱干友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上。后于2020年11月13日核准转让予丰县梦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龙超威”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超威”,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自行车、摩托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