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50800号“姿美棠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姿美棠及图 33050800

阅读:93982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迈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葆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对第33050800号“姿美棠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24431号“京姿美堂及图”商标、第9104932号“京…

  申请人: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迈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葆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对第33050800号“姿美棠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24431号“京姿美堂及图”商标、第9104932号“京姿美堂及图”商标、第18022235A号“姿美堂”商标、第26007531A号“姿美堂”商标、第26007530号“姿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的市场竞争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摹仿复制了申请人知名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产生诸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用信息;

  2.网络店铺、销售产品、消费者评价截图、销售数据;

  3.采购订单、发票、产品图片等;

  4.检测报告;

  5.广告视频、赞助活动、媒体报道等宣传材料;

  7.荣誉证明;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减肥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用胶囊、杀虫剂等商品、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第30类蜂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减肥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蜂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文字“姿美棠”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京姿美堂”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减肥药、减肥茶、中药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药用胶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且其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3050800号“姿美棠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姿美棠及图 330508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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