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34554号“翻江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独创的词汇,申请商标包含“翻江”两字,使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在30类相关商品上核准注册了大量包含“翻江”两字和“鱼”字的商标,可见无论是“翻江”还是“鱼”字均在指定商品可以获得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内容“翻江鱼”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