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其良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73685号“永暑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智力成果,申请人将三个毫不相关的字与图形组合在一起,被赋予特殊的含义,在相关市场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宣传使用,申请人对其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在市场中能和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永暑島”是永暑礁西南礁盘上的人工岛,将该文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标志,因此,申请商标不应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而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