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爱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21500242号“AIX 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第9类的国际注册第1018558号“A∣X”商标、国际注册第772358号“A∣X ARMANI EX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意注册。三、被申请人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被申请人实质上为商标代理机构,其超越代理业务范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介绍;
2.申请人国内专柜信息、电商网站信息;
3.媒体报道、产品广告、网络宣传;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2014-2019年全球奢侈品实力品牌报告节译、世界500强排名等;
6.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类似情况商标裁定;
7.申请人商标信息;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9.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手机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2020年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救援)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和图像的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388件商标,其中包括“特斯腊”、“哆拉爱萌”、“LIZIQI”、“度晓晓”、“硬核战疫”、“MAYIJITUAN”、“LIJIAQI”、“巨量引擎”、“易烊千禧”、“张建锋”、“薇娅家”、“爱字节”、“巴巴里阿”、“阿里云智能”、“京喜家”、“美团点评”、“黄铮”、“张壹鸣”、“薇娅宝荐”等。
4.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知识产权代理”,于2018年10月30日再次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AIX jia”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A∣X”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视觉效果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救援)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和图像的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其经营范围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但其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否则很可能出现以变更经营为名、以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为实的不诚信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