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29968号“美西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西卡 31929968

阅读:97934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惠怡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对第31929968号“美西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活跃在全球的专业化特殊化学品跨国公司。经过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长期持续…

  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惠怡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对第31929968号“美西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活跃在全球的专业化特殊化学品跨国公司。经过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长期持续使用,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第4720767号“西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涂料(油漆)、天然树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第4720768号“S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同业者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同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联关系证明、企业登记证明;

  2.申请人介绍、宣传册、产品目录;

  3.2008-2019年年报、审计报告;

  4.供货合同、施工合同、销售发票、工程列表;

  5.广告合同、参展合同、支付凭证、相关报道等宣传材料;

  6.申请人所获荣誉、行业标准起草证明文件;

  7.申请人商标列表;

  8.类似情况商标案例;

  9.互联网关于防腐涂料、涂料、颜料的介绍;

  10.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查询、被申请人的业务推广网页;

  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食物色素、印刷油墨、涂料(油漆)、防锈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美西卡”与引证商标一、二“西卡”、“SIKA”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物色素、印刷油墨、涂料(油漆)、防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1929968号“美西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西卡 319299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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