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62280号“达尔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达尔优 36562280

阅读:77791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爱朔生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对第36562280号“达尔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其代理公司杭州叶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不得申请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

  申请人: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爱朔生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对第36562280号“达尔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其代理公司杭州叶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不得申请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售卖其商标,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以擦边球的方式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6150686号“达尔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公益活动证明;

  2.赞助合同、推广合同、发票;

  3.产品照片;

  4.网络平台销售信息;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信息及售卖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书写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了第7589496号“达尔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5类、10类、16类、28类、30类、43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56件商标,其中包括“兴国海”、“英华融泰”、“ALLJOY 欧佳渔具”、“诺普恩”、“家乐厨”、“牧龙居”、“多莱斯”、“耕升”、“斐尔可”、“拉士格”等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书写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且其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达尔优”作为商标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商标“达尔优”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包括“兴国海”、“英华融泰”、“ALLJOY 欧佳渔具”、“诺普恩”、“家乐厨”、“牧龙居”、“多莱斯”、“耕升”、“斐尔可”、“拉士格”等等与他人商标、商号、旗舰店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且申请人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售卖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合理出处,未能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6562280号“达尔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达尔优 365622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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