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55184号“苏泊尔SU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42123号商标、第40610590号商标、第40862857号商标、第4069187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2114号商标、第4794673号商标、第11471759号商标、第13102370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