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70668号“苏泊尔SU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411号商标、第5430093号商标、第4794674号商标、第11464645号商标、第13102347号商标、第12153085号商标、第9497330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