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九方科技文化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大连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55910号“九方优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2747号“九方设计jiufangshe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11009号“九方JI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58696号“九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58739号“九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58748号“九方 Ji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78012号“九方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949555号“九方贡胶 JIU FANG GONG 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035067号“九方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705072号“九方农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601337号“九方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九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