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金花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68468号“肥帝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51904号“肥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在“肥料;天然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肥料;天然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 “肥料;天然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商品上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