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斯特纤维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48536号“ENGINEERED BY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2317号“NATURE DECOUVERTES”商标从呼叫、字母构成及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