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健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543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8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使用在兽医辅助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